為落實司法民主,全面促進司法公正,人民群眾依法參加審判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和《人民陪審員選任辦法》的規定,結合樂清市人民陪審員任期現狀,決定面向社會公開選任人民陪審員。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選任條件
(一)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自公告發布日起年滿二十八周歲;
3.遵紀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5.一般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員不能擔任人民陪審員:
1.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
2.律師、公證員、仲裁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3.其它因職務原因不適宜擔任人民陪審員的人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1.受過刑事處罰的;
2.被開除公職的;
3.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4.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5.因受懲戒被免除人民陪審員職務的;
6.其他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可能影響司法公信的。
(四)其他:
人民陪審員的任期為五年,一般不得連任。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不得超過兩次。公民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的基層人民法院擔任人民陪審員。
二、權力和義務
人民陪審員依法享有參加審判活動、獨立發表意見、獲得履職等權利。人民陪審員應當忠實履行審判職責,保守審判秘密,注重司法禮儀,維護司法形象,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參加審判活動。
三、人民陪審員待遇
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克扣或者變相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按實際工作日給予補助。
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費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四、選任方式
樂清市司法局會同市人民法院和市公安局從轄區內年滿二十八周歲的常住居民名單中,隨機抽選擬任命人民陪審員數5倍以上的人員作為人民陪審員候選人。本次選任不再通過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的方式產生。
五、確定人選
本次隨機抽選任命人民陪審員112名。樂清市司法局會同市人民法院從隨機抽選且通過資格審查并同意擔任人民陪審員的候選人名單中,隨機抽選產生人民陪審員擬任人選,確定為人民陪審員擬任人選。
六、公示、任命、宣誓
(一)樂清市司法局會同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向社會公示擬任命人民陪審員名單,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二)經公示后確定的擬任命人選,由樂清市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三)任命通過后,公開舉行就職宣誓。就職宣誓儀式由樂清市人民法院會同市司法局組織。
公告未盡事宜,由樂清市司法局、樂清市人民法院、樂清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樂清市公安局
樂清市人民法院
樂清市司法局
2024年12月17日
(責任編輯:小今)